华南农办〔2006〕61号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我校对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高等学校学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除外)。其余各类学生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类费用。
(三)学生缓交的费用只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包括学生学习、生活等应交纳的其他费用。
二、基本原则
(一)学生依法履行缴费法定义务的原则。(二)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失学、辍学的原则。
(三)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缓交学费、住宿费的条件
(一)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足额交清学费和住宿费,可以申请缓交或部分缓交学费,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缓交住宿费,学校通过“绿色通道”允许其先入学后办理手续,确保每一位学生顺利就读。(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交或部分缓交学费;具备以下第2、3、4项条件之一的,可以同时申请缓交住宿费:
1.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优抚对象;
2.无资助的孤儿、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者,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子女等;
4.遭遇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力支付当年度学费和住宿费者;
5.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只能交纳一部分学费、住宿费,或需延迟时间方能完成交费的;
6.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和住宿费的;
7.学生已经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尚未到账的,或者学生正在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
8.学生办理交费过程中某环节出现问题,致使学费及住宿费不能及时到账的;
9.学生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交纳学费、住宿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而急需缓期交纳的。
四、缓交学费、住宿费的期限
缓交学费、住宿费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因申请国家贷款等特殊情况确需要推迟的,可以视学校统一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安排而定。 五、缓交学费、住宿费的程序
(一)符合缓交学费或住宿费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报到后5天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缓交申请。如实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并附各类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二)学生所在学院接到申请后在开学后第5~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缓交、缓交期限等意见,报学校学生缴费工作小组审定,交工作学生部(处)、财务处、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医院、图书馆等相关部门备案并执行相应措施。
六、缓交学费和住宿费期间,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期间享有的权利1.学生经学校批准同意缓交学费后,学校可以先给予注册,取得当年学籍,并在批准期限内享有与足额缴费学生相同的权利;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以交纳学费的权利;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银行批准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内欠款转借款,在承诺履行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规定相同的义务的同时,享有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规定相同的权利;
4.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学校特殊困难补助,可以优先获得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权利;
5.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重大变故导致家庭长时间内无收入来源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并享受相应困难补助;
6.免费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培训的权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缓交学费和住宿费期间应该履行的义务
1.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交纳或足额交清学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缓交学费或部分学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住宿费。缓交费需填报《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并如实填写表中各项内容;
2.申请缓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必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意见。证明材料包括:当地民政部门(县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镇或乡政府、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等。家庭主要成员意见须本人签字,证明须单位签章;
3.申请缓交学费或住宿费的学生,如无其它渠道筹款的,在学校组织实施当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时,必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缓交学费、住宿费期间,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举办的有关规章制度学习及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知识方面的培训;
5.缓交学费、住宿费期间,学生必须履行自己提交的申请书中的承诺和还款计划,签订有关协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无故欠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处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故欠费1.没有交纳或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缓交申请的学生;
2.提出缓交申请,但因不符合缓交条件未获批准,拒不交清费用的学生;
3、已获学校批准缓期交纳或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缓交学费、住宿费期间拒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而导致无法交清学费的;
4.缓交学费、住宿费期满仍未交清费用且未获延期的学生;
5.伪造证明材料借以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一经查实视为恶意欠费;
6.没有办理校内欠款转借款手续的学生。
(二)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1.学校每学年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欠费的学生,送达催款通知书,收到通知后五天内仍无故欠费的学生,当年不予注册,不得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得使用学校提供的一切教育教学资源,没有学业成绩和学籍记录;
2.获批准缓交费用的学生,既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履行校内欠款转借款手续,又没有通过其它方式缴清学费的,不得享受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其他帮困助学措施,不得使用学校提供的一切教育教学资源,没有学业成绩和学籍记录;
3.学生无故欠费超过一个学年,经多次催款仍然既不交费也不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毕业班无故欠费的学生在离校后,学校不出具任何学业成绩等证明或推荐材料;
4.无故欠费学生不得享受贫困补助、奖学金、助学金,不得参加评优及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发展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5.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其相关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6.无故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在离校时在其本人的档案中登载不良信用记录。
八、附则
(一)学校学生缴费工作小组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人员组成,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二)无故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学校将其视同非在校生处理,按欠款额扣除其所在学院相应的事业经费,包括试验实习费、学生活动费、困难补助费、管理酬金等经费;
(三)学校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