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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华南农业大学发布时间:2017-04-23浏览次数:166

华南农办〔2012〕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培养能力、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维护学校声誉且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指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校奖学助学管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学工、财务、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和各学院,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机构。“中心”在学校奖学助学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在“中心”的指导下,组织本学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由“中心”统一管理。校内其他部门组织勤工助学活动,须向“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提供工作报表。校外单位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向“中心”申报。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支持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内容和酬金发放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积极收集社会用工信息,拓宽勤工助学渠道,在确保学生安全、不影响学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四)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五)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对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学校、学生和用工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六)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及时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组织开展全校勤工助学学生的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励志教育等相关教育工作;
(八)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充分了解、掌握本学院贫困生情况,积极向“中心”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传达“中心”的工作要求,反映学生的意见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与“中心”的沟通工作;
(三)对本学院贫困生给予关心、教育和指导,帮助贫困生群体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工作职责:
(一)每年11月财务处下发《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通知》前,向“中心”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对新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协助“中心”做好贫困生的教育、帮扶、指导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设立华南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上年度国家任务本科生可分配学费的7%计提的学生奖、助、贷基金中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
(三)其它。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二)支付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办公、管理费用;
(三)用于勤工助学项目的开发和设施建设;
(四)用于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人员、学生的岗前培训和素质拓展工作;
(五)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平均发放。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实施预算管理。“中心”应每年制定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我校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各学院自设岗位、各公共场所服务岗位(如图书馆、体育馆等)、各机关职能部门助理岗位等。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程序:
(一)校内各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设立固定岗位,并制定用工标准和岗位职责,明确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
(二)每年11月财务处下发《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通知》前向“中心”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上交“中心;
(三)“中心”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编制年度勤工助学经费预算,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四)“中心”应在学校审批通过“中心”年度预算方案后及时通知各用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校内用工单位需要设立临时岗位的,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上交“中心,“中心”在完成岗位审批后应及时通知各用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工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置岗位程序参照校内申请程序进行,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与“中心”签订协议。
第二十五条“中心”根据贫困生情况向各学院分配校内岗位名额,由各学院推荐贫困学生上岗,并报“中心”备案。岗位人员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不得单方面中途解聘上岗学生。如确系学生个人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用工单位应及时与“中心”联系,申请人员调换,并将调换结果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根据该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日常表现和学习情况进行审核、登记;
(二)“中心”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发布用人信息;
(三)学生本人根据“中心”发布的用人信息要求,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并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签署意见;
(四)学生本人持《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参加“中心”组织的录用面试;
(五)“中心”举行统一面试,并对被录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六)“中心”为培训合格的学生发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并与学生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七)学生持证上岗;
(八)“中心”对工作进行跟踪调查、工作鉴定并发放工作报酬。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个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十条 华南农业大学奖学助学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五章 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考核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中心”组织从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二条 “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及时发放。
(一)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工作岗位,报酬按每人每月150~320元标准发放;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工作岗位,报酬原则上按每小时8元标准发放;
(二)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
(三)寒暑假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原则上按每天20~30元计算,不按小时计算;
(四)特殊工作性质的劳动视其性质支付劳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五)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校内外单位,原则上将学生的勤工助学酬金一次性支付给“中心”,由“中心”统一发放,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酬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组织勤工助学的学生填写《华南农业大学领款表》(一式3份);
(二)用工单位将《华南农业大学领款表》(一式3份)附上《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时记录表》,报送“中心”审核;
(三)“中心”汇总《华南农业大学领款表》(一式3份)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四)学生工作部(处)统一进行报账,由财务处将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发至个人校园卡。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可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等联合提出调整计划,上报华南农业大学奖学助学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应由“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自愿参加“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中心”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履行与“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四)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中心”办理《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戴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如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提前向“中心”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心”和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辞去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一条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分子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干部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三)推荐表现突出的学生参加广州市、广东省及全国的有关评比。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中心”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调整岗位、终止上岗、取消上岗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分: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者;
(二)擅自以“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者;
(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3〕40号)和《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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