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09〕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贷款学生是指华南农业大学在读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健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省教育厅要求,配备办公设备和划拨经费。学贷中心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及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全校学生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学院提交的助学贷款学生材料进行复审;
(三)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贴息资金确认和违约率统计工作;
(四)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五)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做好贷款学生的信息采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六)定期向省教育厅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上报《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表》等报表;
(七)开展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本院学生助学贷款工作,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作条件,在学贷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院办理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业务知识及介绍贷款流程;
(二)组织本学院学生申请贷款和初审;
(三)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息档案,经常性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对贷款学生日常管理;
(四)积极配合学贷中心开展贷后跟踪及催还贷款。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校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学校定期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贷款学生的金融知识。
第七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学校定期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贷款学生的金融知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国家规定及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与省助学中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具体的贷款金额由学院按本院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学制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办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家长承诺书。学院根据准备申请贷款学生的人数,于每年暑假前到学贷中心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学生利用暑假期间在家庭所在地办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家长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进行网上申请。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三)学院根据学贷中心给定的贷款名额对贷款学生进行初审,初审名单在学院公示3天,并在网上对学生进行初审通过。将学生申请材料打印后粘贴到《审批表》相应的页,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统计汇总报学贷中心。
(四)学校为贷款学生统一办理代理银行的账号。
(五)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审批表》,根据《审批表》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并粘贴到相应的页: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家长身份证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A. 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 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六)学院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填写学院意见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报送学贷中心审核。
(七)自《审批表》上交学贷中心后,经审核发现《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申请。
(八)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进行审批。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国家规定及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与省助学中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具体的贷款金额由学院按本院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学制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办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家长承诺书。学院根据准备申请贷款学生的人数,于每年暑假前到学贷中心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学生利用暑假期间在家庭所在地办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家长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进行网上申请。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三)学院根据学贷中心给定的贷款名额对贷款学生进行初审,初审名单在学院公示3天,并在网上对学生进行初审通过。将学生申请材料打印后粘贴到《审批表》相应的页,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统计汇总报学贷中心。
(四)学校为贷款学生统一办理代理银行的账号。
(五)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审批表》,根据《审批表》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并粘贴到相应的页: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家长身份证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A. 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 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六)学院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填写学院意见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报送学贷中心审核。
(七)自《审批表》上交学贷中心后,经审核发现《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申请。
(八)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定和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学贷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学院组织已审核通过的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三条 学贷中心根据开发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划拨资金到学校指定账户后,学贷中心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学贷中心根据开发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划拨资金到学校指定账户后,学贷中心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计息、贴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休学的学生,财政根据其专业的学制进行贴息,学制年限过后,学生由于休学推迟毕业的,推迟毕业期间利息由学生自付,还款日期与同年入学的非休学学生的一致。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休学的学生,财政根据其专业的学制进行贴息,学制年限过后,学生由于休学推迟毕业的,推迟毕业期间利息由学生自付,还款日期与同年入学的非休学学生的一致。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贷款学生,在经办银行未与毕业生签订展期合同以前,毕业生本科毕业后的本息由学生本人自行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的,学贷中心有权告之银行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擅自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的,学贷中心有权告之银行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擅自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回收及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学院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协助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二十一条 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以备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由学院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三条 学贷中心负责为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信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学生个人的基本信息、经济情况、品行记录、信用历史和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并将档案报学贷中心备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处理结果归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逾期贷款的催还,学贷中心、相关学院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跟进,催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对贷款毕业生的管理。要派专人定期电话跟踪联系;必要时进行重点家访或通报就业单位。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协助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二十一条 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以备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由学院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三条 学贷中心负责为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信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学生个人的基本信息、经济情况、品行记录、信用历史和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并将档案报学贷中心备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处理结果归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逾期贷款的催还,学贷中心、相关学院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跟进,催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对贷款毕业生的管理。要派专人定期电话跟踪联系;必要时进行重点家访或通报就业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1〕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